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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保缓缴条件

发布时间:2023-05-21 15:1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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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执行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南京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部分: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

执行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南京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部分: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拓展阅读:四类人群可申请办理备案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指异地长期学习或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因病经我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