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未实际到岗,或享受政策后三年内离职、在集团内部调往外地工作,包括有以下三点的之一的企业申报人才,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缴已拨付扶持资金,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企业注销、或不在江宁区行政区划内继续经营的。
(三)其它被认定为不符合政策兑现情况的。
注意事项:
企业对照《意见》优惠政策各项申报条件,在引进各类人才或投资高层次人才初创项目、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制度的30个工作日内,在线填写《备案信息表》、提交相关材料,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园区、街道备案,所在园区、街道核实登记后,统一提交区科技或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列入全区企业人才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