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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31 15:3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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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三、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1、提取类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⑥、租房;⑦、与单位终止

三、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

1、提取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⑥、租房;

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1、5、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条件

①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必须同时满足“买第三套房及以上”和“已经提过两次”这两个条件,才不能提取公积金。

注:省级公积金认贷不认房,只要公积金使用次数不超过两次,仍然可以提取公积金。

② 购房提取次数不含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

③ 异地购房:在南京无房,异地购房时可提取公积金。在南京有房,在异地购房,购房所在地不是本人(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④ 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申请提取时,账户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提取公积金还贷,可以分为委托划转和柜面转账两种形式。委托划转可采取逐年和逐月两种形式。这两种都可以偿还纯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款。

办理逐月划转还贷时,要求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须分别保留不少于13个月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