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技能人才落户满足其中之一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2.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落户地点:
本人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南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南京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无合法稳定住所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点: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