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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南京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指南(时间+方式+要求)

发布时间:2023-01-01 15:0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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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20年度南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规定执

2020年度南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规定执行。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当期未能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可延期申报,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按其实际申报数执行,但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自行进行申报(未注册单位需先到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注册)。

申报时间: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2020年5月8日至6月20日。

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单位申报时按要求填报《南京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并作为影印件上传即可,其他资料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2.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应与其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申报情况:

(一)上年度财务列支数

1.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2019年底从业人数。

2.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2019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二)本期申报

1.缴费人数:指用人单位实际应申报人数(即《花名册》中人数。

2.年申报缴费基数:指应申报人员申报的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2个月。

(三)单位缴费水平

1. 2019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19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

2. 2020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20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即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12。

3.用人单位(企业)为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相一致

三、调整因素

(一)扣减因素

1. 2019年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2019年减少的参保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2.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在原单位缴纳的人员及其发生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的花名册,非我市参保人员须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9年参保缴费证明,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3.聘用退休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已退休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等。

4.劳务派遣(代理)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委托代理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中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代理)人员的需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确认表》(此表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中介机构在外地参保的,须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和协议,以及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参保证明。

5.实习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等不属于本单位参保对象的人员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使用实习人员的,用人单位须提供实习协议、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填列不属于上述五项需扣减的因素。有此项因素的须另附文字说明。

(二)增加因素

1. 2019年度新增参保人员:指在2019年新进单位参保且未支付满12个月工资的人员(不含2019年1月份进单位且领取工资人员);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后又在当年离开,不需作为2019年新增人员,可在2019年减少参保人员中填列(包括工资总额)。

2019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按2019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应申报的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乘以其未发工资的月份计算。例如某职工2019年5月到单位参保,其2019年5-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即申报的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为3500元,则2019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应为其1-4月份差缺的工资总额14000元(即3500×4=14000)。

2.挂靠本单位参保人员:指在本单位参保缴费但本单位不发放工资的人员,工资总额按其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确定。

3.其他:其他需要调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