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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起南京积分落户长三角地区社保年限互认

发布时间:2023-04-14 14:3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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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南京积分落户基础指标:(一)根据意向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二)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南京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三)根据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四)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

南京积分落户基础指标:

(一)根据意向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

(二)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南京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三)根据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

(四)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社保赋分规定: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值按三个缴纳时段区别赋分,已达12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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