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登记须知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动车登记证书;
4、动车行驶证;
5、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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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7、交回原机动车号牌(08年10月1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