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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31 19:3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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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南京养老保险参保分为职工参保及城乡居民参保,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单位办理。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如下:具有本市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以下人员不能参加

南京养老保险参保分为职工参保及城乡居民参保,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单位办理。

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如下: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以下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人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1、2015年1月1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的,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可一次性缴纳累计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

2、2012年1月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未满60周岁,至2014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2012年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2012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且未满60周岁,至2014年12月31日时已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户籍迁入时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4、上述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年龄时,按办理补缴申请手续时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和缴费年限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