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实施时间:2023年2月27日-2023年12月31日
拓展阅读:委托还贷提取材料
委托还贷应提供如下资料(逐年还公积金贷款/逐月还公积金、商业贷款/省市互联逐月还公积金、商业贷款):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二)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三)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