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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21 07:4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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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暂免征收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分档征收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

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暂免征收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分档征收

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征收标准上限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39号)的规定,自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申请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