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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5-09 05:4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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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助力医疗卫生(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

一、助力医疗卫生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四)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五)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二、支持社会公益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鼓励医疗科研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保障民生物资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三)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五)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业务,免征增值税。

(六)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其他普惠政策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6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