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集成电路顶尖人才和团队由新区相关产业平台提出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和团队,符合《江北新区顶尖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实施细则》中对顶尖人才团队条件的认定要求。
江北新区顶尖人才团队条件认定要求
(二)已落户的顶尖人才或团队,达到《江北新区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施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因特殊原因未能入选需要破格推荐或者新区相关产业平台认定确有需要突破政策扶持条件的。
江北新区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申报条件
二、办理流程
集成电路顶尖人才和团队资助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相关产业平台提出申请,党群工作部负责受理,并会同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具体认定和实施。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相关产业平台向党群工作部提交集成电路顶尖人才团队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党群工作部会同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组织对申报企业资格、顶尖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三)函审。由党群工作部会同科技创新局、财政局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 7名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组,由聘请的同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顶尖人才团队进行函审,函审未达到半数专家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四)现场评审。由党群工作部会同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顶尖人才团队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专家及专家小组书面评审意见。
(五)审定公布。党群工作部会同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综合函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集成电路顶尖人才团队资助认定名单和资助标准,报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党群工作部会同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和相关产业平台组织实施;公示有异议的,由党群工作部、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监督和管理
通过认定的集成电路顶尖人才和团队,纳入江北新区科技顶尖专家范围,政策兑现、日常服务及监督管理参照《江北新区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施细则》执行。即:
(一)顶尖专家所在企业(研发机构)需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资助资金和项目新增投入专用账户,并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由入选者和新区顶尖专家专项办、产业平台或各街道约定项目引进、中期评估、结项验收的具体目标任务。入选者每年根据绩效考核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A 类顶尖专家可享受以下政策:
1. 诺贝尔奖获得者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资金;国内外院士在新区创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 1000万元资助资金;
其他 A 类人才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给予 500 万元的资助资金。
具体金额根据创业创新项目的规模、研发投入等情况确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 3:3:4 的比例分期拨付。
2. 对 A类专家赋予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举荐权,支持其加强在新区团队的“传帮带”梯次培养。被举荐人才培养期内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等,按每人 5万元标准,给予举荐专家荐才奖励。
B 类顶尖专家享受以下政策:
给予最高 500 万元项目产业化资助。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3:3:4 的比例分期拨付。
(二)根据人才企业发展和项目运营实际需要,由所在载体提供最高 100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自入选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
(三)对五年内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项目,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科技银行对项目贷款进行预估评审,按市场化原则,新区协调项目所需的融资担保。
(四)对新区急需紧缺战略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经南京创新名城建设理事会、专家咨询会举荐,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资助额度上不封顶。对新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中相关专家团队入选江苏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根据项目进展和实际投入,按省拨经费1:1 的比例,给予引才单位最高1亿元配套资助。
(五)新区顶尖专家专项办负责牵头协调落实符合条件的科技顶尖专家子女入学、医疗、落户、居留和出入境等配套服务。
(六)资助经费分期拨付,除首期资助经费满足入选条件即予以拨付外,剩余款项将在首期资助使用完毕,且项目新增投入不少于政府支持额度后,由入选者通过所在载体提出申请,对通过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的,按照规定比例拨付相应款项,对不合格的暂停拨付,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终止资助。
(七)入选人才企业因故退出的,参照市有关退出机制的文件执行。对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核实将取消入选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八)相关政策未规定扶持期限的,自人才名单公示之日起,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 5 年。入选人才计划的人才原则上,自人才名单公示之日起 3年内需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否则视为放弃。
四、本细则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政策2019年6月28日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