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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镇职工医保零星报销(条件+材料+地点+时间)

发布时间:2022-11-28 06:3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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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一、办理条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零星报销:1、因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学习)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在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

一、办理条件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零星报销:

1、因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学习)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在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办理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出差、探亲、旅游等在异地突发急病的;

4、参保人员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转住院、死亡、放弃治疗在家死亡(一般10天之内)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

5、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中断或未足额缴费之月起,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单位新进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缴费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7、流动就业、转移接续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三个月内,按时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8、职工医保退休待批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9、住院期间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或通过门诊检查确诊所患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门诊检查确诊费;

10、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经法律文书证实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11、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或核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2、办理医保卡在登记(挂失)至发卡期间的医疗费用;

13、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经办流程

申请人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打印《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反馈申请人,完成报销。

用人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交接单第三联反馈用人单位(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报销。

三、办理要点

1、长期驻外人员需先行办理长期驻外登记备案手续;长期驻外人员因治疗需要,可按规定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或补选手续;

2、参保人员因社会保险关系变更,处于暂时中止状态,最后一次缴费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报销。

3、单位职工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零星报销的,须由用人单位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

4、跨统筹区(含新五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的,应在三个月内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

5、参保人员在申请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时,已享受其他形式医疗保障待遇(含享受医疗补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合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四、申请材料

1、发票原件;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

4、出院小结;

5、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受理时间

每月1至10日,遇法定节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