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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南京社保费减免后能延缓缴纳吗

发布时间:2023-07-14 16:51: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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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就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南京市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其中,关于缓缴社保费用有如下规定:(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当前

就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南京市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其中,关于缓缴社保费用有如下规定: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当前及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企业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申请由参保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市税务部门征求并根据市人社、财政、社保中心等部门、单位联合认定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答复。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持卡就医;

参保职工发生退休、死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的,企业按本单位人均欠缴社会保险费标准为其还欠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宁人社〔2020〕19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