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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提取省直住房公积金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2-16 19:4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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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无房职工支付当年自住住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当年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省、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及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认定。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职工购买别墅(规划用途为住宅)、酒店式公寓45年(不含)产权以上的,可以提取;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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