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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四区落户随迁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3-01-08 13:0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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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符合落户条件且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退休父母,可同时办

符合落户条件且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局执行江苏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退休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落户。

符合以下落户条件,可申请落户南京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南京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南京市累计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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