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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4 15:4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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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保障职工按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对非我市户籍,男

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保障职工按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对非我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在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在我市的社保缴费将予以中止。2021年9月社保关系中止人员信息见附件,请用人单位及时通知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该人员属于女干部或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可填报《南京市超龄人员参保登记表》并于社保缴费中止前携带职工档案材料,至水西门大街61号616室对退休年龄进行确认后,延续缴费至满55周岁。如届时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仍不满10年,单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相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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