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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04 00:1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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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条为方便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保障海外留学人才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第一条为方便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保障海外留学人才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引进,来本市创业和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一)拥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

(二)持中国护照,已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身份的;

(三)非南京户籍的外省市人员。

第三条 申请人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急需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的相关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海外的工作经历证明和专业背景资料;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居住证》由市局监制。市人事局负责受理申请和发放。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外留学人才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人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人事局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第六条《居住证》应当载明证件编号、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照片、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国外永久居留证/护照号或身份证号、国籍(地区)、现工作单位和职务、部门监制等信息内容。

第七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和工作的证明;

(二)办理与市民同等待遇的相关社会保险、子女就读、资质认定等手续的身份凭证;

(三)记录持有人背景信息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四)仅限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资金申报。可以作为本市急需引进的专业人才,参加有关部门提供的涉及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资金的申报。

(二)创办企业。可以技术或资金入股的方式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创办企业。可申报研发或生产用房的房租补贴和购房购车退税等扶持政策。

(三)社会保险。可以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部分按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本市时,可以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五)资格评定、考试、登记。可以按需按岗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六)子女就读。《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接受高中阶段以下(含高中)教育的,可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符合《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在参加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时给予照顾录取的实施办法》(宁教字〔2000〕46号)文件要求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录取时可提高10分投档。

(七)居留和出入境。《居住证》外籍持有人,可以凭证办理居留许可或多次签证。

(八)驾驶执照。可以在本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登记。

(九)购房。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

(十)《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可以不再重复办理其他就业许可。

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限为1年,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人员,所持《居住证》有效期最多可延长至5年。

第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人事局应当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持有人遗失《居住证》的,可以携带有关材料到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的配偶和随行子女,可以申领《居住证》副卡。副卡上应当载明副卡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照片、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绿卡/护照号或身份证号、国籍(地区)、部门监制以及与《居住证》持有者的亲属关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