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南京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限、范围: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政策执行期为应缴费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期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报、免申请,经市相关部门数据比对认定,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应由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